星期日, 四月 04, 2010

读书笔记――《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4)

二战结束之初,台湾对国民政府重要性不高,另外228事件显示出统治台湾的难度,国府甚至考虑和美国共管台湾。然而"迁都"后,台湾的主权归属对国民政府的存亡变得有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在朝鲜战争前美国已决定放弃台湾,任由中共占领,朝鲜战争爆发后其立场迅速转变为谋求台湾"中立化",即同时阻止中共"解放台湾"和国府"反攻大陆"。冷战期间美国以"台湾法律地位未定"来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要求(根据50年6月27日杜鲁门总统提出台湾中立化宣言: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51年,同盟国主要国家与日本在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和平条约。由于当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代表权问题,所以中国未参加会议,也没有在合约上签字。基于同样的理由,合约第二条中规定"日本放��台�、澎湖之所有�利、名器��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未指明相关权利让与哪国。(这里我补充一点:对于同样存在代表权问题而为签署条约的韩国与朝鲜,合约中却明确规定了"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合约中的这种规定成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依据。合约生效后,日本对台湾即不再有任何权利,无权在今后的任何条约中对台湾再次进行"割让"、"归还"。

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国在台北单独签订了中日合约。条约中承认旧金山合约中日本放弃台湾的条款,未对台湾归属作出任何说明。另外作者还提出一些支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观点:
- 条约中对台湾人使用"居民"(inhabitants)而非"国民"(nationals),而对日本人则一律称"国民"
- 条约第十条:中华民国国民应视为包括台湾人。(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 日本外务省亚洲局长倭岛英二在曾国会审议中称:台湾澎湖的领土归属还不清楚。

54年,美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条约适用范围对美国而言包括其领土及托管地,对中国包括台湾澎湖。但其中未对台湾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规定(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Walter
F. George在提案中曾特别指出此点)。

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建交,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本政府的立场是:日本已放弃台湾,无法再对台湾的主权归属做任何声明,只能重申坚持波茨坦公告立场。

以上即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要论点。我认为,今天的台湾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根源在于中国在二战后的分裂,朝鲜战争的突然爆发又使东北亚正好成为冷战前沿,美国需要利用台湾问题遏制共产主义阵营扩张,事实上美国提出台湾地位未定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代表权争议,而非对台湾独立的支持。

作者最后称台湾问题的解决出路是台湾人民行使民族自决权。我认为民族自决其实是战后为了解决原殖民地地位问题而提出的,目前把台湾视为中国的殖民地而恐怕很牵强。如果承认台湾人民有民族自决权,那么以法国为例,恐怕也要承认类似情况的Corse、Bretagne和四个海外省的民族自决权。

台湾问题目前是个无解的问题,还要留待将来时机成熟时才能解决。

(完)

星期二, 三月 30, 2010

读书笔记――《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3)

关于马关条约的效力问题,作者认为日清条约中对割让台湾的条款属于处置条约(Transitory treaty,宣布、创造或规定永久的权限)且属履行完了的条约(Executed treaty),故割让台湾条款不能因中日两国交战而废止。从马关条约中对朝鲜独立的条款战后仍被承认来看,中国政府对这点也在事实上承认。针对中国是在日本胁迫下签订条因而条约无效的观点,作者认为所谓“胁迫下签订”应指对全权代表个人人身的胁迫,而非对国家的胁迫,当时中国的全权代表李鸿章和国家元首光绪帝都没收到胁迫,所以此说不成立。针对根据国际法上“恢复原状”(Postliminium)原则日本应归还台湾的观点,作者认为“恢复原状”(Postliminium)原则限于归还以不法手段所占领的领土。日清战争(甲午战争)不是一场非法战争,事实上是日清两个“准帝国主义国家”在朝鲜进行的一场战争,中国在战争中失败。战后签订的马关条约合法,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

二战前,国民政府实际上对台湾没有提过任何领土要求。中共甚至认为台湾应该独立,毛泽东就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把台湾和朝鲜、缅甸并列,延安也曾经有过“台湾独立先锋社”。然而二战末期的开罗会谈前,罗斯福总统有意把台湾交给中华民国。1943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国开罗宣言中正式提出台湾应归还中国“...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开罗宣言发表半年后,国府于1944年4月17日首次设置处理台湾问题的专门机构——中央设计局内的台湾调查委员会。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首脑在波茨坦公告中确认了开罗宣言的内容,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 日本在其投降文件中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

针对二战后期的这一系列文件,作者还认为:
1. “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法律地位类似一般公告,约束力不及“条约”
2. 英美共同宣言(大西洋宪章)中曾提出:不谋求领土及其他权益的扩大、不作出与相关国国民自由表示的希望不一致的领土变更。大西洋宪章条款被联合国家宣言承认,对中国也有约束力。中国取得台湾有扩大领土、未经相关国国民自由表示意愿之嫌。
3. 日本的投降文件仅在和平条约生效前有效。(和平条约的问题后面还会讲到)

我认为,无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地位是不是不及正式条约,这两份文件都是经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可以作为中国对台湾主权要求的重要依据。至于中国取得台湾是不是领土和其他权益的扩大可以讨论,但是开罗宣言中对台湾的定性是“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所谓被窃取的领土,说法对中国更为有利。关于相关国国民的问题,在当时相关国国民只有可能被解释称中国国民和日本国民,除了持续了150天没被国际承认的台湾民主国之外,根本不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台湾的“相关国”。因此不能推出任何对台湾独立有利的结论。

(待续)

星期一, 三月 29, 2010

读书笔记——《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2)

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清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签订于1895年4月17日,但台湾军民不愿降伏于日本,于5月25日宣布成立台湾民主国,台湾巡抚唐景崧出任总统。台湾民主国先建都台北,后随着日军登陆退据台南,日军于同年10月21日进入台南,台湾民主国宣告失败。

台湾民主国是台湾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本书作者认为,台湾民主国是台湾历史上第一个以台湾为领土的独立国家。我认为把台湾民主国视作独立国家过于牵强,首先,在台湾民主国成立的4天后即5月29日,日本近卫师团就在台湾登陆,此后民主国势力节节败退,到完全失败仅仅过了150天,很难说这是一次成功的独立运动,因为其政府根本没有对治下的领土和人民实施有效的管辖。其次,民主国与清朝的关系也十分暧昧,唐景崧和在其内渡大陆后接替他的刘永福都不是台湾人而是清政府派往台湾的官员,失败后也都相继逃回大陆。民主国独立时宣称"伏查臺灣為朝廷棄地,百姓無依,惟有死守,據為島國,遙戴皇靈,為南洋屏蔽。"、"恭奉正朔,遙作屏籓"(转引自wiki百科),与其说是独立不如说是抗日的权宜之举。最后,也没有证据表明台湾民主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16年后,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建立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采取承认一切清政府对外条约的立场,构成了对清朝的继承。但台湾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前就已割让给日本,作者因此认为台湾无法被继承。这点我同意作者的观点,但是既然中华民国政府和清朝政府代表了同一个中国,那么开罗宣言中要求日本把台湾"归还"中国的主张就应该是完全合理的。(二战中及二战后的情况作者在后面还花了很大篇幅讨论)

作者还对目前两个"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的态度做了总结,(这里的中华民国政府主要还是指写作时的国民党一党政府,而非台湾目前的政府)。对于两党政府相近的主张,一般人都耳熟能详了:
i. 历史上,台湾是中国领土
ii. 台湾住民是中国人
iii. 马关条约无效
1) 在日本胁迫下签订,故无效
2) 37年中日战争爆发、41年中国对日宣战,根据国际法,所签条约无效
iv.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台湾归还中国
v. 日本投降文书确认接受波茨坦宣言
vi. 中国政府抗战后对台湾进行接收,台湾为中国一省
vii. 联合国对中国领有台湾无异议

中华民国政府还有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同的主张,但这些主张主要是因为涉及了"中国"的代表权的问题而不被后者接受:
i. 国大代表一直包括台湾和大陆各省代表
ii. 旧金山和平条约
iii. 日华和平条约
iv. 美华共同防御条约
v. 时效(45年后在台湾行使主权超过三十年且国际上无异议)

对于这些观点,作者后面都做了详细讨论。(历史问题已在前面讨论过)

星期六, 三月 27, 2010

读书笔记――《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

《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彭明敏、黄昭堂著。

彭明敏、黄昭堂两人是二三十年代出生的台湾人,在日本统治下经历过二战,年轻时经历过二二八,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开始从事台独活动,被国民党列入黑名单流亡海外长达二三十年,90年代黑名单取消才得以回到台湾。可以说彭、黄二人是所谓"老台独"、"海外台独"的代表。二人一个是国际法学者,一个是国际政治学者,本书系统阐述了法理台独的主要论点。另外本书用日语写成,1976年在日本出版,1995年才被翻译为中文在台湾出版。

作者的基本观点倾向于台湾地位未定论。针对"台湾是中国固有领土"的观点,作者认为,"台湾"目前实际上是对台澎金马的总称,历史上领有关系比较复杂。

对于澎湖,元代以前,澎湖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元朝在13世纪对澎湖岛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先占",1368年元朝灭亡时,明朝未在澎湖实施有效统治,澎湖再次成为"无主地"。这里牵扯到中国历史上朝代更迭时前后朝代关系的问题,本书作者认为朝代更迭不能视为政权的继承,因此当明朝1563年设置澎湖巡检司时是再次以"先占"的方式获得台湾的主权。

我认为这里的问题在于所谓的国际法实际起源于近代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对中国古代"天朝上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进行分析未必适用,而中国历史上的朝代和现代"国家"概念也有着显著不同。另外作者也承认,所谓"先占"的概念是欧洲列强为了为得到殖民地利益发明的概念。因此我认为用这种逻辑解释台湾在历史上的主权归属是牵强的。

对于台湾岛,1624年荷兰"先占"西南部,1626西班牙"先占"北部。1642年荷兰统一两地。1662年南明将领郑成功攻占台湾,台湾岛和澎湖岛首次处于同一个政权的管辖下。此时明郑在台湾岛的管辖地域实际只有西部沿海的狭长地带。

大陆的历史书一般将此段历史称为郑成功"收复"台湾。我认为这种说法主要是处于宣传的考虑,实际是中国首次占领台湾。但作者进一步认为明郑是管辖台湾岛和澎湖岛的独立国家,我认为不妥。郑氏政权在投降清朝之前始终奉南明为正朔,用永历年号,统治者为"延平郡王"。可以说是一个中国历史上标准的地方政权。

此后清朝一直对台湾施行有效统治。因此我认为对于"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提法,确切来说台湾岛应该从1662年被郑成功占领开始算,而澎湖岛可以上溯至13实际末的元朝(至少可以上溯至1563年明朝设置澎湖巡检司)。

星期一, 三月 22, 2010

考完

希望没有挂的

明天开始全职实习,再坚持四个多月就能回国啦。

星期六, 三月 13, 2010

毕业去向汇报

签了圣戈班磨料磨具邯郸新厂,生产主管。8月开始,先在上海待9个月。

其实也没太多选择,人在法国本来就不好找国内工作。IE四年的熏陶让我坚信大多数情况下找最优解是不现实的,这个可行解已经相当令人满意了。

其实还有在上海杭州的可能性,不过那边又贵离家又远,邯郸这边还是个全新的工厂,从建厂开始参与没准学东西更快吧。想想以后高铁通了1.5小时到北京也算可以接受。

IE的同学们,还有人在做或者将要做生产吗?


预计7月30号法国这边实习结束,8月3号回北京,紧接着去上海,9号正式开始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