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四月 04, 2010

读书笔记――《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4)

二战结束之初,台湾对国民政府重要性不高,另外228事件显示出统治台湾的难度,国府甚至考虑和美国共管台湾。然而"迁都"后,台湾的主权归属对国民政府的存亡变得有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在朝鲜战争前美国已决定放弃台湾,任由中共占领,朝鲜战争爆发后其立场迅速转变为谋求台湾"中立化",即同时阻止中共"解放台湾"和国府"反攻大陆"。冷战期间美国以"台湾法律地位未定"来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要求(根据50年6月27日杜鲁门总统提出台湾中立化宣言: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51年,同盟国主要国家与日本在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和平条约。由于当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代表权问题,所以中国未参加会议,也没有在合约上签字。基于同样的理由,合约第二条中规定"日本放��台�、澎湖之所有�利、名器��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未指明相关权利让与哪国。(这里我补充一点:对于同样存在代表权问题而为签署条约的韩国与朝鲜,合约中却明确规定了"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合约中的这种规定成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依据。合约生效后,日本对台湾即不再有任何权利,无权在今后的任何条约中对台湾再次进行"割让"、"归还"。

52年,中华民国与日本国在台北单独签订了中日合约。条约中承认旧金山合约中日本放弃台湾的条款,未对台湾归属作出任何说明。另外作者还提出一些支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观点:
- 条约中对台湾人使用"居民"(inhabitants)而非"国民"(nationals),而对日本人则一律称"国民"
- 条约第十条:中华民国国民应视为包括台湾人。(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 日本外务省亚洲局长倭岛英二在曾国会审议中称:台湾澎湖的领土归属还不清楚。

54年,美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条约适用范围对美国而言包括其领土及托管地,对中国包括台湾澎湖。但其中未对台湾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规定(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Walter
F. George在提案中曾特别指出此点)。

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建交,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本政府的立场是:日本已放弃台湾,无法再对台湾的主权归属做任何声明,只能重申坚持波茨坦公告立场。

以上即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要论点。我认为,今天的台湾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根源在于中国在二战后的分裂,朝鲜战争的突然爆发又使东北亚正好成为冷战前沿,美国需要利用台湾问题遏制共产主义阵营扩张,事实上美国提出台湾地位未定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代表权争议,而非对台湾独立的支持。

作者最后称台湾问题的解决出路是台湾人民行使民族自决权。我认为民族自决其实是战后为了解决原殖民地地位问题而提出的,目前把台湾视为中国的殖民地而恐怕很牵强。如果承认台湾人民有民族自决权,那么以法国为例,恐怕也要承认类似情况的Corse、Bretagne和四个海外省的民族自决权。

台湾问题目前是个无解的问题,还要留待将来时机成熟时才能解决。

(完)